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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工程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12-01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加强对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缓解教职工的现实困难,确保学校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家庭生活发生困难需要申请困难补助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学校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为教职工)。

二、教职工困难补助经费由学校福利经费划拨。

三、补助项目

教职工困难补助包括教师因病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突发事件致困等3个项目。

四、补助条件与标准

1、教师因病困难补助

教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等)造成家庭困难的,当年补助3000元,第二年补助2000元。

特大困难补助申请者本年度个人承担医药费用超过10万元的(扣除市医保办报销、市总工会和市教育工会补助等),且符合宁波市教育工会参保重大疾病范围,补助标准为1—3万元。

2、家庭经济困难补助

由于家庭不同情况,造成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子女有残疾无收入、配偶方无工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分别视不同情况予以1000-1500元困难补助。

教职工去世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教职工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的,一次性补助600元。

3、突发事件困难补助

教职工因车祸、火灾、地震、台风、被盗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分别视不同情况予以600-3000元困难补助。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困难补助表,写明申请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递交其所在单位分工会,离退休教职工递交校离退休工作办公室。

2、申请人单位领导签置意见。

3、校工会负责受理、审核教职工困难补助的申请。

4、学校福利委员会讨论确定教职工困难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因违法、违规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及经济损失。

2、学校福利委员会认为不予补助的其他情况。

3、申请人在补助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补助款项。情节严重者自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教职工困难补助。

七、补助原则

1、困难补助要做到雪中送炭,不搞锦上添花,做到精准帮扶,不撒胡椒面。

2、教职工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双职工不重复享受补助。

八、附则

1、本规定由学校福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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